博士班課程

修業規範

一、 修業年限:

3至7年

二、 畢業學分數:

36學分(含博士論文6學分)

三、 授予學位:

藝術學博士學位(Ph.D.)

四、 修業學分規定:

※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博士班科目6學分,第二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博士班科目6學分(含博士論文學分:上下學期各3學分)。

五、 其他畢業相關規定:

(一)博士學位取得:1.須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;2.須通過論文計畫口試;3.須通過學位論文口試。
(二)博士候選人資格考申請前須完成所有應修學分(含提請資格考口試當學期之學分,論文學分除外)。
(三)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前須完成「博士生研究發表成果審定」認證。
(四)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前須於本所主辦之研討會至少發表一次。
(五)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前須參與並協助由本所主辦之研討會至少兩次,並取得研討會籌委會之認證。
(六)其他畢業前應達資格詳如本所最新學生手冊。

課程規劃

本所以表演藝術跨領域研究為主要方向,以校內堅實的學術底蘊為基,結合校外表演藝術學術研究、產業界之學術機構、專家學者、藝文團隊與藝術家,並隨時關注國際藝文產業變遷,做為課程規劃與調整之指標。在表演藝術理論、評論、實務應用能力之養成下,培育具國際視野之跨域表演藝術研究、評論、領導者之人才。

課程設計依「四項重點方向」規劃:

(一) 理論、評論與美學
(二) 跨域表演藝術研究
(三) 當代藝術創、演、映之發展趨勢
(四) 藝文產業、文化現象與政策
(五) 文化研究、社會批判與藝術實踐

課程特色

本所博士研究生須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,進而培育具有獨立研究能力、理論建構能力、跨領域創新應用與批判能力,並掌握國內外表演藝術趨勢之研究與領導人才。
課程以表演藝術之音樂、戲劇(曲)、舞蹈、民俗技藝等領域為主,採結合跨領域理論之專業素養為經,研究方法訓練為緯,兼顧理論與實務並重的多面向教學課程。

 

主要分為:

(一) 核心課程
(二) 專業研究課程
(三) 跨域創新課程
(四) 獨立研究課程